车险中的“道路”规定应做宽限解释

 所属分类:  2013-2-22 12:45:48    加入收藏

大切诺基保养清洗时失控,撞坏两辆奥迪,“大切”车主丁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6万余元遭拒。“事故发生在车辆养护期间,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能理赔。”该案昨天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出了拒赔的理由。

丁先生的律师说,今年4月29日,丁先生驾驶大切诺基到中关村某车行为车辆做美容。车店员工孙某驾驶大切诺基清洗时,车辆突然失控,与正在清洗的两辆奥迪相撞,还伤及一位顾客。事故发生后,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很无奈,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律师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

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针对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应是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事发当天,丁先生的车辆是在做养护,且养护场所位于地下,不算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能理赔。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事故发生后,车行已经做出相应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理赔责任。

“车行是在地下,是低于道路,但有坡道连接,所以只是地势低一些,按照有利解释原则,丁先生有权得到理赔。”律师还拿出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交管部门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该事件。对于车行做出的“赔偿”,律师解释说,车行为了平息事态,只是垫付赔偿款,最终责任还是要由丁先生承担。

保险公司坚持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代理人认为,交管部门出警的原因只是丁先生等人报警,要求交警来划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事件是道路事故。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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