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费高于定损价引争端

 所属分类:  2013-2-23 21:11:58    加入收藏
修车费高于定损价引争端

今年3月,小刘的父亲购买了一辆北斗星轿车,同时在人保江西分公司花四千多元办理了一年的全保车险。9月2日,小刘驾此车行驶在井冈山大道欧亚达门口时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次事故小刘负全责。小刘立即拨打95518热线报案,不久,人保江西分公司定损员郭永杰来到事故现场拍照定损,定损员告诉小刘维修车辆估计要一千多元,随后拿出一份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要求小刘签字。

“由于我是第一次遇到车辆事故,也是第一次走车辆保险理赔流程,没有细看就在那份告知书上签了字,以为这样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对此,小刘后悔不已。之后,小刘将车送到4S店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090元。

小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一周后,他打电话给定损员郭永杰询问理赔事宜,被告知只能理赔到维修费用的60%,问及原因,理由是该车在4S店修理,不在人保公司指定的合作单位修理,4S店修理存在差价。面对此说法,小刘表示不能理解,“如果当时定损员在现场告诉我到人保公司指定合作单位修理可以得到全额赔偿,我一定不会到4S店修理”。

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小刘多次拨打人保投诉热线95518,接线员表示,此类投诉不受理。“就在我投诉后的第二天,接到了定损员的电话,他扔下了一句话:你到哪投诉都没用,白纸黑字签了字的”,人保如此服务态度让小刘感到非常气愤。不仅如此,距事故发生近一个月,小刘还没有看到定损单的影子。

记者调查: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在告知书上签字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小刘并非车主,也不是被保险人,车辆的所有者和被保险人是小刘的父亲。让人不解的是,小刘并没有向中国人保财险出示其父的委托书,却代替父亲报险并处理相关事务,中国人保财险方面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就是说人保公司没有核实报案人的身份。

记者在小刘签了字的《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上看到:此次事故赔款,我司不受理由您和您家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的代索赔,赔款由我司直接划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名下。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小刘的父亲,而在告知书上签字的,却是小刘本人。

人保江西分公司:定损员提醒过顾客到公司合作单位修理

9月27日下午,记者陪同小刘一起来到位于洪都北大道的人保江西分公司,记者表明来意后,车险部主管付江涛向记者表示,当时定损员肯定提醒过当事人可到公司合作单位修理,现在定损员郭永杰在外出差,无法对质。

“小刘不是被保险人,也没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小刘为何能代替父亲进行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对此,付江涛主管解释称,当事人是车辆驾驶员,有驾照,就意味着投保人委托了驾驶员办理此事。业内人士表示,小刘是车辆的暂时驾驶者,而不是所有权人,更不是被保险人。因此,小刘代表父亲处理理赔事宜没有法律效力。

30日,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一夏姓工作人员发来一份情况说明,其中写到:经过定损员现场查勘后,告知小刘可自由选择与人保公司合作的45家协作修理厂或任何一家4S店修理,且均不会造成修理差价问题或配件质量问题,也不会影响修理质量,但小刘还是坚持要在自己选定的修理厂修车。在详细看过《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后小刘现场签署名字,表示同意自行负责承担差价部份的金额。

对于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一事,情况说明中称,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章附则第42条第2款被保险人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此次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老刘与报案时的驾驶人小刘属于父子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视同报案人小刘具有代理权,并接受其人保公司提出的报案要求,所以保险理赔处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

2013年2月22日

保险公司迟延定损的时候,如果车辆在此期间需要修理,该怎么办?
    南阳马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经营一辆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全险。2010年9月11日,我在驾车途中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交警也作出了我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在受理保险事故后两个月给我的车辆损失定为3900元,可是我去修理厂询问得知修理车辆需要花费1万余元,就要求交警队委托鉴定,7天后鉴定结果作出车损为11012元。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此标准赔付遭拒绝,而此时我的出租车已在修理厂闲置了3个多月,损失很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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