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骗保”,还是你“拒赔”?
是我“骗保”,还是你“拒赔”
汪陵奇的理赔道路之所以走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他涉嫌“骗保”。
2010年8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汪陵奇诉讼请求,10250元诉讼费由汪陵奇承担。南明区法院认为,汪陵奇2008年4月22日眼外伤的原因及致盲的因果关系不能够作出判定,原告诉请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
汪陵奇认为,事故发生在特殊的狭小空间里,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地提供了左眼失明的司法鉴定,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也进行了陈述,完成了《保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强加给自己过高的举证责任。
2010年9月,汪陵奇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就汪陵奇的“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是否涉嫌骗保”展开辩论。
12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事发时没有目击者证实,伤者有可能“自伤”;二、汪陵奇曾于2008年3、4月期间在重庆、四川、贵阳购买过8张保险单,购买多份保单有重大骗保嫌疑;三、汪陵奇2008年3月10日左眼曾经受过外伤;四、通过司法鉴定的模拟试验,认为汪陵奇左眼失明“难以用2008年4月22日在飞机上所受外伤解释”。
汪陵奇认为,飞机上使用洗手间是一个私密行为,不可能存在目击者;购买多份保单是自己的习惯,也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4月22日受伤之前坐飞机购买多份保单的证据;2008年3月受伤后,经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已经基本恢复。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汪陵奇说,模拟实验是在飞机静止时进行,不具备参考性,且个人对飞机颠簸的反应不同,鉴定结果缺乏可比性,自己不能接受。
12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陵奇独自一人在洗手间时受伤,没有人目睹受伤过程,故华夏航空称汪陵奇自己在洗手间不慎将
睛撞坏的陈述,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12家保险公司提供了与汪陵奇陈述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飞机上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意外伤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现在,汪陵奇还在寻找贵州省外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之后再继续申诉。
汪陵奇已经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12家保险公司告知各自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一审将于1月13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