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撞到女儿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予理赔
因父亲开车大意轧死亲生女儿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夫妇交通事故保险金86634元,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分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全部履行完毕,该案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悲剧:
开车大意轧死亲生女儿
2009年3月28日,对于居住在金城江区某乡镇的邵某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当日下午19时许,吃罢晚饭的邵某与两个女儿在院子里玩耍,邵某的妻子刘某与邻居在一旁烤火,一家人沉浸在祥和的氛围中。此时,邵某发现停在附近的自家微型客车摆放位置不妥,便发动车子准备将车移到院子右侧。车子刚倒行约2米距离,邵某感觉到车子的右后轮碰到东西,连忙刹车后跳下车查看,发现自己1岁多的女儿倒在血泊中,他立时惊呆了,在一旁烤火的妻子刘某和邻居赶忙跑过去看,立即将尚存一丝气息的女儿抱上车,送到九圩卫生院抢救,当晚,因伤势过重,女儿幼小的生命不幸夭折。
交警:
事故发生自家院子不予受理
事故发生后,邵某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河池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09年3月29日11时对邵某女儿作出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对死亡原因结论是“因被挤压头部导致颅脑损伤致死”。同年4月3日,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经调查证实,该事故是发生在院子里面,故我大队不予受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009年5月4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保险:
不属交通事故拒绝赔偿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邵某在亲属的提醒下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赔偿。
邵某2008年11月5日将自己的微型普通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止。保险单分别对被告保险机动车的要求及责任限额的种类均一一载明,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
2009年6月15日,该保险公司作出邵某申请理赔一案暂不受理的决定及相关说明,邵某对保险公司作出的关于案件暂不受理说明中,以“交警部门的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提出质疑,此后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邵某于2009年9月27日向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11万元。
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理赔理由成立
2010年3月2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且不排除有其他死亡的原因,交警对事实已进行核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生事故地域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管辖范围内,交警部门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但并不排除该案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因而,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该事故是“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所以,该事故属于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约定范围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理赔理由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