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一种对自身和家庭都不负责的行为

 所属分类:  2013-2-24 20:48:58    加入收藏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全部损失27万余元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现孙某之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我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我单位马龙公司承担;因涉及刑事问题,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

被告马龙公司辩称:王某不属于职务行为且酒后驾车,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王某醉酒驾车,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管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龙公司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告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龙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127.5元,被告王某负连带责任。

2012年7月14日

新车船税对节能减排的影响仍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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