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交强险由车主担责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所属分类:  2013-2-25 21:06:06    加入收藏
法律规定:未保交强险由车主担责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2013年3月16日

事故发生后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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