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都不可以不给于赔偿

 所属分类:  2013-2-27 16:09:54    加入收藏

交货前一晚,一辆价值70万的宝马7301轿车在仓库内遭遇大火,烧得只剩下骨架。虽然之前买了保险,但这辆面目全非的宝马让保险公司心生“非投保车”的怀疑,加之买卖双方又互相转让了理赔权,保险公司因而拒绝赔偿。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售车方原价损失。

大火殃及宝马

2004年7月17日,车主武先生与中国城市车辆华东公司商谈以“69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宝马BMW7301,但在交货前夜,一场源自隔壁广告制作公司的火灾,蔓延至销售方仓库,将库存车辆和其他财物烧得一干二净。

根据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起火建筑为一栋老式砖木结构的房子,但没有发现直接证据证明起火,这起火灾原因不明。

由于事发前,销售方代车主为宝马购买了家用汽车保险,并且上了牌,销售方与武先生签订一份《车辆事故处理协议书》。作为赔偿,武先生从销售方拿回一辆一模一样的宝马,同时由销售方代办事故车报废、退牌及新车上牌等繁杂手续,而武先生则答应让销售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相应赔偿款归销售方所有。

保险公司怀疑车子身份

对于这种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并不认可。

“虽然销售方提供了受益人更改确认书,但车子的保险合同是我们和武先生签订,销售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其代理人在法庭辩称,“事实上,车主已经获得了补充,却要求我们再次赔偿缺少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火灾发生时,车辆一直在销售方租借而来的仓库,因此作为投保人的武先生不应该承担灾害风险,应该由销售方或者是租借来的仓库对此负责。另外,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烧毁的车辆就是武先生已投保的宝马,而根据保险合同上的条款,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而,销售方代理律师指出,火灾扑灭后车主及销售方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后者随即派遣了工作人员勘查了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发生在行驶或停放中发生外来的火灾,属保险责任”。

至于烧毁的是否为武先生所购买的宝马,因为事发现场一片狼藉,而被烧毁的车不但车身钢架变形扭曲,就连发动机上的车号标志也无法分辨。但在一个轮胎钢圈上,律师找到了车号标志,并在开庭时提供了一张照片,说明事发前后该宝马车在仓库内所处同一位置,即为投保车辆。

2013年4月18日

交强险投保方法有哪些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交强险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显然它的保障范围更宽。   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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