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职责需要被明确区分

 所属分类:  2013-2-27 19:01:56    加入收藏

昨日,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新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认为第一款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赔偿的原则不明确。应当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是无过失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者其他原则?对于人身和财产是否当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都应当予以明确”,律师刘家辉告诉记者。

根据新修改的,第七十六条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关于超过责任限额以外,机动车无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此,刘家辉认为此条作用,应该是“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小心开车,能不撞人尽量不要去撞的意思”。这个立法意图可以理解,然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是机动车一方可以完全掌控,机动车一方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又尽到了注意义务,再让其个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她建议,可以采取加大对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惩处的方法,不必规定守法的人承担赔偿的方式控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不能彰显善恶,对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进行全面的约束,造成交通事故的隐患可能增加。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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