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新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认为第一款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赔偿的原则不明确。应当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是无过失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者其他原则?对于人身和财产是否当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都应当予以明确”,律师刘家辉告诉记者。
根据新修改的,第七十六条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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