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和赔偿比例该如何划分呢?

 所属分类:  2013-2-28 21:28:53    加入收藏

2010年9月,于某为其所有的AUFO99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0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5,29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日零时止。

2011年3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500.00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00.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AUFO99号车辆支付了维修费用3,235.00元。

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1,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90,000.0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2,588.00元(3,235.00元×80%)。

2013年5月30日

保监对电话车险是如何规定的
    保监会规定电话车险可比代理渠道便宜15%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传统渠道商业险的价格最多可以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打7折,也就是所谓的保监会“限折令”。而在2007年,保监会开始针对有实力的大保险公司颁发电话车险牌照,同时规定,通过电话直销的商业车险,可在保监会7折限令的基础上再降低1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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