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

 所属分类:  2013-2-27 20:49:02    加入收藏

“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

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

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否则,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问题,即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自身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因此,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

2013年4月18日

未投保交强险,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7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古可应和被告张远辉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黄忠、樊建香6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原告自身承 担10%,被告古可应和张远辉各承担80%和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古可应驾驶摩托车 (后载受害人黄江通)沿S245线由草林镇往堆子前镇方向行至48KM+8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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