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不成熟,监管有纰漏

 所属分类:  2013-2-28 9:44:25    加入收藏

市场不成熟,监管有纰漏

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认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刘锐说。

“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刘锐认为,实际情况中大量车损是部分损失,而车辆部分损坏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换旧。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风险可以被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1%,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北京律师赵小鲁认为,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权益。”

“虽然理赔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数据、大数法则来测算的,并不看个案,但法律要求所有条款都必须讲求权利义务标准的统一,所有人群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赵小鲁说,如今很多行业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诸多不易被人察觉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为分散维权的成本过高,往往选择宁可吃亏也不惹麻烦,使一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越来越“嚣张”。“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以及社会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善。希望这一次车险‘高保低赔’引发的风波能得到监管部门的回应,能推动保险行业进行整改,并且成为向所有霸王条款、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又一次宣战!”

2013年5月30日

电话车险在国外已经有非常好的市场基础
    电话车险在国外已经有非常好的市场基础。在国内,虽然电话车险增速很快,但总量还很小。电话车险投保有其便捷性,但车险不仅仅是价格便宜,更重要的是保险期内的服务与保障。目前国内电话车险刚刚兴起,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大打价格战、广告战,实际上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试想,保费都用来打广告、打价格战,用什么保障车主利益?电话车险的长期健康发展,还得靠服务来获得车主的叫好。 ...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