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交强险标志要按照要求随车放置

 所属分类:  2013-5-7 20:17:03    加入收藏

    近日,市交警大队的交警在路面执法检查当中依法查处了部分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相关规定粘贴2013年交强险标志的行为。2013年交强险标志是缴纳2013年交强险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粘贴于汽车前风挡玻璃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13年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上面有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私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保险公司足额缴纳2013年交强险保费后,保险公司就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2013年交强险标志。但有些车主因为工作繁忙或一时疏忽,忘记缴纳交强险;还有部分车主对交强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抱有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不按时投保交强险。这样的车主就无法得到2013年交强险标志,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无论何种原因,不及时缴纳交强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在用车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妥善保管放置2013年交强险标志,一旦已生效的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市民需要注意的是:1、《“交强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请市民选择具有从事“交强险”资格的公司进行投保。2、今年7月1日前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7月1日后办理机动车登记或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原规定办理;7月1日起投保“交强险”,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车管部门将审查并收存“交强险”保险单第三联凭证。3、要将“交强险”标志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没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车主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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