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天窗理赔存在不合理

 所属分类:深圳市车险   2013-2-28 11:12:42    加入收藏

汽车天窗理赔存在不合理

深圳保险业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套行业指导性条款,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等主险条款,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在内的数十个附加险条款。该套条款的基本内容制定于2006年以前,当时汽车天窗尚未普遍,而且天窗玻璃的价格普遍较高,因此在A、B、C三套产品定价时,天窗玻璃无一例外被排除在《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保险范围之外。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条款,当天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即使客户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也只能在车损险项下得到赔偿,由于现实中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往往存在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根据车损险条款,在找不到责任方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承担30%的免赔率,即只能获得70%的损失赔偿;而相对的,如果是挡风玻璃或其他的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的客户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获得100%的保险赔偿。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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