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错误行为二:为能得更大保障超额投保

 所属分类:  2013-2-2 9:54:59    加入收藏

错误行为二:为能得更大保障超额投保。

还有一些购买汽车者,明明自己购买的是低价位的汽车,汽车本身实际价格只值五六万元,但他们在给自己的汽车投保时与那些不足额投保者正好相反,为了让自己的汽车更“值钱”,希望一旦自己的汽车出险后,在保险公司能获得高额的赔偿,却自作主张地把自己的汽车保额比例严重调高,超额进行投保,超额的部分达到一倍、两倍,甚至三倍。并且还自以为是认为多花这些钱非常值。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给自己的汽车这种超额投保的行为同样也是不正确的。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换一句话来说就是,如果车险购买者,他的汽车只价值5万元,那即使出险,保险公司最高也就只能赔付5万元,所赔付的金额一定不会超过汽车本身的价格。如此来说,对于购买汽车者如果购买汽车保险,最好按实际价格去投保,即使你投的再多,保额严重超“标”,那对于汽车一旦出险后,对想要多赔付没有一点帮助,只能是因自己想要超额进行投保,而让自己需要付出不必要的金钱代价。

2013年1月29日

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1)从事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客观上要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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