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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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 2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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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笔者以为,法律考虑违法行为可以拒赔的理由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只有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才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汽车牌照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上牌照不得上路,其目的在于方便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未上牌照本身并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事故后果,其与未领取驾驶执照而上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然而,未上牌而上路毕竟是一个违法行为,应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对未挂牌上路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提供相应牌证,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从处罚的轻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未挂牌行为作为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对待,保险公司拒赔并不合理。
此外,正如《北京晚报》记者指出的,新车未上牌而上路确实存在一个保险空白期的问题,空白期发生保险事故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个问题,在交强险中已经得到解决。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亦即,交强险已经采取了保险单即时生效的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尚未实行。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妨效法这一制度。在国外,处理这一空白期的办法是,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后,正式保单生效之前,保险公司即提供临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临时保险合同赔付。该制度的内容可参见拙文《英国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