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的矛盾究竟该如何解决?

 所属分类:  2013-6-1 22:56:49    加入收藏
  其实,价格是最好的调节杠杆。保险公司要利用大数法则,发挥为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功能,就要承担高风险的车辆承保义务;但保险公司也要生存和盈利,同时还要体现对其他低风险车辆的公平,也应该提高那些高风险车辆的保费。

   尽管车险改革已经进行了一年,费率较以前有了很大自由度,各家公司可自定费率,但很多保险公司都对目前划分不同车险风险费率的分类标准有异议,认为笼统 地把车辆分成货车、客车、进口车、国产车等几大类,每个类别采用相同的费率表,以及按照座位数量来划分类别等分类方法并不能够反映不同车辆的风险系数。 “同样是轿车,奥迪奥拓的安全系数能一样吗?”一位车险部经理表示。

  此外,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家公司对自己车险费率的变化 必须要上报监管部门批准。而根据浮动系数对一些高风险车辆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远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也是一些保险公司“婉拒”某些车辆投保的根 本原因。“为什么不能像一些国外车险市场上那样,根据车型、品牌厘定费率、并能随不同品牌车辆的安全性能变化等因素而调整费率呢?”

  看来,车险改革的道路依然漫长。

2013年4月27日

关于我国车险定价方面的分析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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