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款车险一些新赔付责任并不切合实际

 所属分类:  2013-3-1 15:37:27    加入收藏

“应该赔的不赔”、“能不赔尽量不赔”成为商业车险留给消费者最深的印象,备受诟病。有些车险规定还被冠上了“霸王条款”的帽子。目前,商业车险市场化已启动,伴随而来的就是条款的修改。

据了解,在偿付能力、经营经验等方面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能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设定费率,而绝大多数公司将采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的“示范条款”。为了改善车险理赔服务,减少矛盾纠纷,“示范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商业车险的责任范围。中保协表示,“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项责任免除”。究竟有哪14项责任免除,在被保险人出险后商业车险给予赔付,鲜有人了解。

记者对比“示范条款”和2007年颁布的商业车险A款发现,免责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A款责任免除项包括“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示范条款”责任免除则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删除,这就意味着“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也被纳入保险责任之内。

A款责任免除项包括“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而“示范条款”未明列。

A款责任免除项包括“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而“示范条款”改为“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有人分析,依照新条款,改变用途后,车辆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就不用通知保险公司也可以享受索赔权利。

A款责任免除项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示范条款”未明列。

在A款责任免除项中涵盖但“示范条款”并未包括的还有如“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等。

“不过,尽管中保协拟扩大责任范围,这不免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一位中保协人士解释,目前部分意见提供者认为不切实际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不利于遵纪守法。如车辆没有合法有效号牌,但出险后还能获保险赔付,有违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据了解,上述个别条款可能再商议修改外,多数免责条款将列为保险责任并实施。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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