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以新车价投保,理赔金额却遭打折

 所属分类:  2013-3-2 22:25:35    加入收藏
旧车以新车价投保,理赔金额却遭打折

车主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只同意按照3.2万元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值,不合理。双方协商不成,遂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双方自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按照旧车价值进行赔付是合法有据的。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的,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而《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评析

相比之下,国外的车险则更多地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以及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根据保险学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本案中,鲁某修复汽车的费用为7.4万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应该为此买单。

根据各家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一般规定:当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部分损失时,对于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所需赔偿的修理费用。

全损与部分损失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车险理赔纠纷频出。以新车价格购买的车损险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缩水式分割”。笔者不禁反问,这样的“高保低赔”条款是否存在不公?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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