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新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所属分类:  2013-3-3 20:58:22    加入收藏

陈先生的新车买来第5天就追尾了,找保险公司理赔,对方以还未上牌照为由拒绝。陈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理赔。日前,成都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陈先生称,今年4月,他买了一辆轿车,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第5天就与别的车发生追尾。但陈先生记得,买车当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他为车子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当时他就咨询过业务员,“未上牌车辆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赔偿?”对方回答,“除了车子被盗不能获得赔偿,其余保险事故均可获赔。”

得到了肯定回答后,陈先生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并缴纳相关保费。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而对方也及时对受损车辆定了损并回收了损坏部件的残值。车子修好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所需的全部资料。

不料,保险公司以陈先生“驾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属驾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陈先生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双方便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且陈先生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知道陈先生的汽车尚未办理牌照以及行驶证,依然与其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的依据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10项的约定,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在陈先生投保时对上述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或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陈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3年7月1日

二轮摩托车无照驾驶 出险如何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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