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车上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界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范围应当从责任保险的根本特征出发。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有明确的定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从而减少被保险人因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常见的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 “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安全或具体财产。具体到本案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就是被保险人 (卢先生)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上其他3人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卢先生自身的损失。
华泰保险公司承保了5人座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应视为华泰保险公司接纳被保险人卢先生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包?不可以。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特定的,并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即便卢先生对车上所有座位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也予以了承保,卢先生的身份也未发生改变,仍是被保险人,无法享受理赔利益。卢先生对车上所有座位进行投保的意义在于,假设事故发生时卢先生不在被保险车辆上,被保险车辆出险时车上有5人,华泰保险公司即应对卢先生承担的5个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孙女士因卢先生投保了5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且卢先生在出险车辆上,就认为卢先生的身份发生转变,可以作为车上人员享受保险理赔,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卢先生本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事故当时的身份是驾驶员,因为是事故责任主体,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请求权人,而只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他的妻子张女士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文字提供:沈竹莺、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