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为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所属分类:  2013-3-8 20:21:37    加入收藏
  前不久有这样一则案例,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为车上人员。因为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属于保险期内,但法院最初的判定,交强险不作赔偿。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具体是怎么回事,让我们略细的看一下事故梗概。

    案例简情回顾:

    刘先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从某钢结构厂车间内驶出车间过程中,由于当时没在意,使在后车厢中作业的老赵从车厢中摔倒在地,导致老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赵不负责任。

    后查明,刘先生为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即为肇事车的车主,该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老赵之妻胡女士遂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该运输公司、刘先生和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元。

    受害人为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老赵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事故发生前,老赵在车厢后作业,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老赵被甩出车厢,此时系为车下人员。笔者以为,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在保险车辆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老赵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就老赵的死亡予以赔偿。

    目前,我国车上受害者所占比例甚高,虽然我国设有车上人员险,但是,车上人员险属于商业性保险,具有任意性,车上受害者能否获得保险赔付,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保有人之投保意志。若保有人放弃投保车上人员险,事故受害的车上人员则既无法获得保险保障,更难求资力匮乏之责任人给予赔偿,车上受害者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治,不符公平之理,也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这一意见,作出保险公司应赔偿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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