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应该怎么处罚

 所属分类:  2013-4-10 20:43:39    加入收藏



犯罪嫌疑人甲酒后驾驶其私家轿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甲立即打电话给乙,告诉乙自己酒后驾车,让乙立刻赶到现场顶替。乙认为甲的车辆有保险,如果酒后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了使甲的交通肇事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便赶到事故现场假冒肇事者。甲的朋友丙当时亦开车尾随甲车,看到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时没有告知公安机关肇事者姓名。当乙赶到事故现场后,甲要求丙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肇事者为乙。丙出于哥们义气按照甲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做出乙为肇事者的证言。公安机关遂对乙以交通肇事立案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即: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对于此案的争议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伪证罪。理由如下:

   1、甲指使乙、丙的行为符合教唆犯要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实行犯的行为性质确定教唆犯的行为性质。

   2、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交通肇事罪主观过错是过失。而甲指使乙、丙的行为所反应的主观过错是故意。客观上甲所事实的指使乙、丙的行为与其交通肇事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

   二、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理由如下:

   1、甲交通肇事行为与指使乙、丙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各自独立。

   2、甲出于一个主观目的而指使乙、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罪。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决定本案甲某是构成数罪而非一罪

   首先,一罪还是数罪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而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尚在进行之中的过程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数罪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标准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在本案中甲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第一,甲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在主观上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希望或是放任破坏他人生命的意思,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第二,甲在肇事后,意识到自己属于酒后驾车,如果自己承认肇事,那么因为醉酒其就不能获取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赔偿,因此,为了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甲打电话给乙让其前来替自己定罪。这其中有个细节需要我们注意:甲给乙打电话时,实际上是先要求乙的丈夫即甲弟来替自己,后在听乙说甲也喝酒后,遂让乙来。

   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肇事者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关心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就是逃跑。

   肇事者构成的是独立的两罪,应数罪并罚。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是构成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实际上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找人顶罪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两种犯罪行为分别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两者犯罪目的、主、客观、侵犯的客体方面均不同,其亦不属于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或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

2013年3月2日

车辆第三次出险保费相差要更大
    以此类推,第三次出险保费相差要更大。 如果是一辆豪车每年保费过万的话,刘先生表示,出险赔付低于2000元也最好谨慎报险赔付,因为在下一年投保时保费的折扣会减少。 庹国柱也建议,事故发生后要算算账,“如果索赔额比明年投保费用优惠的金额要多,可以去索赔,如果少最好自己掏腰包。”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美国车险实行的是绝对免赔额,如出险500美元是免赔额的话,只有超出此金额部分才赔付,所以美国的车主在发生事故是否索赔时,都事先要算算账。国内车险与此不同,数百元照样赔,但车险费率市场化之后与出险次数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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