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何铤而走险为交强险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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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11:02:55
加入收藏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那么,佳木斯的保险公司为何敢于冒着违规风险打折销售交强险呢?
“这些都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公司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入帐的。不管业务员打几折,中间的差额都由业务员个人垫付。”对于打折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综合部某经理对记者如此解释。但该公司一位业务员却称,“我们给客户优惠打折从来没有垫款。”
记者随后又致电黑龙江省保监局,该局信访投诉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现在已经接到相关举报,目前正在进行查处。”他还表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种,任何擅自降低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刘家辉律师认为,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投保人获得的最大折扣只能是保费的4%,这个4%本是保险代理人员的奖金,只有它可以让利给消费者。
但现实中,保险公司却可以打五折“贱卖”交强险,其余46%的折扣从哪里来?
“保险行业通常的管理费用是25%,再加上4%的手续费,这29%是无需用于理赔的,但其余71%的保费收入应当用来理赔。如果现在可以打对折销售,可以推测这其中46%的折扣只能从71%的保费收入中提取。”刘家辉说,“保险公司绝不会做亏本生意,对于交强险究竟需要收多少钱赔多少钱他们最清楚。交强险能打对折卖,是否有暴利已无需再进行质疑。”
打折,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不仅可以享受低廉的价格,还可以选择服务水平高的保险公司。不过,目前这样的违规打折,只会造成全国车主之间隐性的保费不公平。“我认为交强险倒不如破除行政价格垄断,除纯损失率外,保费定价可以尝试市场竞争,因为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价格公平,服务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