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何铤而走险
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那么,佳木斯的保险公司为何敢于冒着违规风险打折销售交强险呢?
“这些都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公司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入帐的。不管业务员打几折,中间的差额都由业务员个人垫付。”对于打折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综合部某经理对记者如此解释。但该公司一位业务员却称,“我们给客户优惠打折从来没有垫款。”
记者随后又致电黑龙江省保监局,该局信访投诉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现在已经接到相关举报,目前正在进行查处。”他还表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种,任何擅自降低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刘家辉律师认为,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投保人获得的最大折扣只能是保费的4%,这个4%本是保险代理人员的奖金,只有它可以让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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