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对方死亡 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2 18:52:07    加入收藏
 2008年9月,李某醉酒驾车,胡某被撞身亡。李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胡某近亲属以赵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系赵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鲁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鲁某近亲属11万元;判令赵某赔偿23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免责。


    有人认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否则就是鼓励醉酒驾车。这种说法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则不然。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此任何人不会有异议。但闯红灯不也是违法吗?不也是保险公司买单吗?有人会说,闯红灯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质不同。闯红灯肇事是过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是的,醉酒是故意,但肇事是过失(构成故意犯罪的除外);闯红灯肇事是过失,但闯红灯是故意,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被闯红灯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伤者是不公平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而对于其他情况,包括:如闯红灯、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条款》的规定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抵触。


    对此有人指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醉酒肇事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但可以向肇事者追偿,那么,又如何理解这一行政法规呢?


    《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如此规定,但不能忽视该条的最后一款,该款的内容是因为醉酒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财产损失呢?显然,车辆等物品属于财产损失。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划入财产损失的范围之中,既然《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不赔,那么非财产损失当然可以要求赔偿,这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


    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救济,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方醉酒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2013年4月13日

抢救费用名词解释
    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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