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受害人主体制度

 所属分类:  2013-3-12 18:54:32    加入收藏
当今社会,机动车普及速度愈来愈快,扩展范围愈来愈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愈来愈频繁,致使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事故发生时,最受关注的就是受伤人。因此,交强险就是保护受害人权益,得到合理赔偿的保障。

    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

    随着机动车的不断普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了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杀手。为了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快速而及时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将机动车肇事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分散到全社会范围内,从而为受害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最广泛的保障。国务院随后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划清了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监督管理等,可以说从根本上保证了交强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但是,《条例》在对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未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免责事由过于宽泛等制度设计使得交强险迅速填补受害人损失的目的落空,成为了制约大陆交强险法制进步的瓶颈。

    一、受害人主体制度

    在交强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不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第三人。强制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补偿,而受害人范围之大小将直接关系到交强险目的的实现,成为了首个衡量交强险受害人权益保护充分与否的因素,具体而言即本车人员能否纳入受害人范畴、投保人在作为乘客时是否具有“第三人性”、间接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等。

2013年4月25日

水淹“爆缸”车损险不赔 怎么办
    本周京城连续出现强降雨,导致大量机动车出现险情。但记者走访各保险公司后了解到,由于水淹排气管导致机动车“爆缸”,车损险不能理赔。  近期的强降雨,让保险公司接到的报案量明显增多。据记者了解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8月2日零点到上午11点,95518专线共接到车险报案电话4125件,是平时同期报案电话的约1.5倍,1日晚间到2日凌晨,共派出救援车辆44车次。不过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强行点火,造成“爆缸”的情况,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而太保仅昨晚接到的报案中,就有30多起报案,都是因暴雨导致车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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