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机动车普及速度愈来愈快,扩展范围愈来愈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愈来愈频繁,致使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事故发生时,最受关注的就是受伤人。因此,交强险就是保护受害人权益,得到合理赔偿的保障。
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
随着机动车的不断普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了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杀手。为了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快速而及时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将机动车肇事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分散到全社会范围内,从而为受害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最广泛的保障。国务院随后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划清了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监督管理等,可以说从根本上保证了交强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但是,《条例》在对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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