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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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3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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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一)车上货物因保险事故受损,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 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失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核定损失。
(三)若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的,保险 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载质量与实际载质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 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8%,负次要责任 的免赔 5%。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 15%。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 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