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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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4 2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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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原告某运输公司司机邓庆芝驾驶公司车辆与谭格坚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七车相互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七车损坏。原告应承担事故赔偿60.4万元。承保原告公司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雇请司机陈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由于疲惫而允许同车司机邓庆芝代其驾驶车辆,邓庆芝并非原告聘请的司机,故以邓庆芝并非原告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以“邓庆芝属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为由拒绝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依据保险基本原理,保险人拒赔的事由为投保人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损失的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确定对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也在于,在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脱离投保人的控制,保险车辆风险增大,故保险人享有免赔权。
本案中,邓庆芝非原告所聘司机,只是在原告司机疲劳驾驶时代其驾驶之人,但在司机疲劳驾驶时另行委托有驾驶资格的人代为驾驶,此种行为并未使车辆脱离原告控制,故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拒赔并不合理。事实上,在保险车辆一直处于原告控制中,且原告已认可邓庆芝的驾驶行为并已向相应受损方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邓庆芝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被告不具备免赔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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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第一时间报案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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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因为工作忙,忘记及时续保,武昌丁字桥的陈先生买车险时被告知,由于脱保3个月,不能享受费率折扣优惠,陈先生的保费比去年多交了7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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