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险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车辆使用性质
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共3张,分别为:
表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私人生活用车)》;
表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表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保费浮动表)》。
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客车。
2、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2)车辆的使用限于a.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b.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c.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4、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书;(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5、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挡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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