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3-15 23:15:41    加入收藏

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可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按本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及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私下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以仲裁机构的仲裁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为止,对在此以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2013年4月14日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事故车辆定损系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日前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保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届时消费者将有更多的车险产品供选择。   中国人保副总经理王毅在此间举行的中国人保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情况通报会上介绍说,此次改革根据客户的风险特征和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不同条款,打破了原来的单一条款体系。按照市场和客户的不同需求,在新产品中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特约救助险等附加险种,提供个性化服务,使消费者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在价格体系上,根据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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