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二手车”保险案理赔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5 23:36:15    加入收藏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2013年3月10日

人保车险条款与平安车险条款相比
    人保车险条款与平安车险条款相比:   1、 人保非营和私家车保险责任中含有“自燃”责任,平安不含。   2、 人保三者险责任中含有车载货物掉落责任,平安不含。   3、 人保非营和私家车车损险免赔率较低:15%、10%、8%、5%。平安为:20%、15%、10%、5%   平安找不到第三方:免赔50%;人保为30%   3、平安三者险责任限额可约定仅负责人员伤亡,所以保费可以优惠较大;   4、人保盗抢险:60天寻找期;平安:三个月   5、人保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免赔,平安免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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