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自燃损失险条款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3-16 16:47:46    加入收藏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013年4月26日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七项应注意事项
     (一)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应粗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展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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