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合理的交强险赔付数额

 所属分类:  2013-3-17 17:15:29    加入收藏
   四川成都郊区农民张某,家中并不宽裕,因朋友均已购车,遂贷款购买了一辆奥拓汽车。2008年4月16日,张某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岳某撞成脾破裂,经医院检查,岳某需采取脾摘除手术,手术共花去抢救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8万元。岳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此时张某的汽车贷款尚未还清,汽车折价也就不足2万元。张某听说保险公司能够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2万元,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答复,此种情况只能赔偿医疗费1万元,张某需自行赔偿7万元。现张某即使变卖汽车也无力赔偿。

  这就是交强险赔付数额的尴尬,原本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设立,但在受害人严重受伤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额度极低,根本无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该条开宗明义地将交强险的目的定位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此,该条例在第23条又对交强险的赔付数额作了规定,赔付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不过,该条例并未规定每个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具体数额由交强险条款作出规定。经调整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但不包括抢救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内容。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11万元,占去了交强险赔偿总额的90%(总赔偿金额为12.2万元),通常来说,如果受害人发生死亡伤残情况,本项目作为最大赔偿限额无可厚非。

2013年4月11日

车辆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
    车辆强制保险,另一说法是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投保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因为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某种意义上强制保险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其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在我国《保险法》规定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公司对于该险种,必须保持不赢利不亏损的状态,所以说车辆强制保险将取代第三者责任险作为相关部门年检的标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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