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双方受伤 向谁理赔惹争议

 所属分类:  2013-3-17 17:39:16    加入收藏
2005年4月9日晚上10点多,蔡某和朋友聚会结束后,带着一身酒气坐进自己的轿车,疾驰而去。当其穿越道路中心黄线时,不幸与相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值得庆幸的是,两车驾驶员都没有受伤。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被送往汽车维修公司修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酒后驾车,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定损后对受损汽车进行修理,至同年4月22日修理结束恢复运营,共花去维修费11800元。蔡某先行垫付了该笔维修费。

  事故处理完了,车子也修好了,看似一切解决了,可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却引起了三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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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谁理赔惹争议

  对于是否能够理赔?保险公司立刻拿出《保险法》振振有词地说,按照《保险法》规定,“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蔡某酒后驾车撞了人,所有的损失都应该由蔡某个人承担。

  作为出租车司机的金先生出了事故后也是很烦恼,由于自己和别人合租一辆出租车开,每月需向公司缴纳承包费7600元,自己和另外一个驾驶员轮流开车。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交通事故及维修车辆,出租车停运13天,如今自己已经按照每天350元计算,赔给了另外一名驾驶员损失4550元了,而自己这些天的损失还不知向谁要。

  对此,蔡某也是有凭有据,他称自己的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金先生的理赔额在保额之内,即便是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013年6月6日

“电销扰民”等问题亟待解决
     深圳对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呼出范围、呼出时间和呼出次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电销扰民”等问题。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圳保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针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电销扰民”等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及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争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电销呼出对象应限定在以下范围:一是已在本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的客户;二是曾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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