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流协估算:沈阳垄断车险多收保费上亿元

 所属分类:  2013-3-18 20:20:35    加入收藏
汽流协估算:多收保费上亿元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汽车流通行业唯一的国家级社团法人组织,是全国性汽车服务贸易行业社团组织,此次沈阳新车共保事件便是由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呈报上来,“强制共保”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共保”实施前,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窗口或保险公司委托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新车保险时,都能得到折扣后的优惠价格,而“强制共保”后则一律不打折,等于变相强制提高保费。

  据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的测算,每年新车保费大约2.5亿元左右,折扣一般为七至八折,如果不打折,那么“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就将多收消费者5000万元保费。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测算,沈阳市每年增加新车5万多台,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末,“新车服务中心”共承保新车75429台,新车投保率由之前的70%增加至100%,至少多收入保费1.375亿元。

  除了多缴保费以外,消费者的维修理赔也得不到其选择购车的品牌经销商的维修保证。沈阳市消费者反映,有的保险公司选择社会上非品牌的汽修厂,以低水平的服务和技术以及价格低廉的副厂假配件维修理赔,而他们则赚取高额利润。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指出,“新车共保”危害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尤其是在当前中国汽车市场尚未完全复苏的情况下,“新车共保”给消费者带来的额外经济负担会影响购车心理,不利于汽车市场的全面复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给保监会的函中指出,“新车共保”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保险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新车共保”可能涉及违反《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限制交易行为”、“联合抵制行为”和“划分市场行为”。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08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为了解决“个别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以组建新车共保体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分割或分配,对个别公司的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业务进行限制”的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辆承保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会2008年第111号文件),规定“对于经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非经我会或保监局依法撤销或限制其交强险业务资质,任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并且“各地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

  从“新车共保”所起到的作用来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件事上并未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行业垄断。

  在保监会要求下,不少省市其实已经陆续停止了“新车共保”,比如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从7月1日起撤销了“西安市新车共保办公室”,全面放开陕西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新车保险方面的竞争。其他一些省市也都严格执行了保监会的决定。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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