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偷懒”给中介骗保留空间

 所属分类:  2013-3-18 20:47:25    加入收藏
 从“驻点销售”、 “见费出单”、“零现金”制度,到11月即将在广东实施的“赔款实名制”,车险的高赔付一直令保险公司头痛,治理车险市场也是长期的监管重点。针对不断花样翻新的车险骗保“术”,各地监管也是见招拆招。

  “偷懒”给中介骗保留空间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不少人为了图省事,往往将事故车、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一并交给修理厂,由他们修理并全权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这样便给不法代理提供了骗保之机。据记者了解,当前,一些兼业代理机构出现的车险骗保案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且花样百出。有的4S店或修理厂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通常会对事故车采取伪造二次事故的手段。

   保监会于9月1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各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自2009年11月1日起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以此杜绝保险假赔案的发生。

  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已正式施行。这三部管理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了市场监管的力度,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对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4月19日

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
    “追偿期”是民事诉讼中常用到的概念,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这个概念或许可以用来形象地类比保险理赔的时效和期限。最近,齐齐哈尔的一位太平人寿保户真切地体验了一回。这位姓王的保户在保险合同终止了近一年后才向太平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原本对理赔已不抱希望的他却“意外”地获得了太平人寿支付的3000元理赔款。   据悉,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缴费时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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