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日前,在天津市2009年第一次产险总经理高峰会议上,在津经营车险业务的18家产险公司的总经理签订了《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该公约的签订旨在维护天津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由于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车险业务效益一直不好,虽经几番治理,违规炒作市场的现象总是出现反复,严重影响了该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追求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各产险公司的共同目标,各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逐渐趋于理性,依法办事,规范经营,实行行业自律已经成为产险公司的一致呼声。为了保持这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参加会议的各产险公司总经理经过讨论一致同意签订《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并当场签字,该公约从2009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
公约要求签约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广大客户服务,实行公平竞争。公约要求各签约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手续费要分账管理,凭保险中介专用发票支付,每一笔金额要与保单的实收保费相对应,并注明保单号码,凡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列入手续费科目,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确保车险经营数据的真实性。
在机动车辆承保方面,签约公司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费率浮动的相关规定,不随意压价打折。凡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必须明折明扣。不得在备案条款和费率以外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不拒保交强险,不捆绑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
签约公司保证不与未经批准的非法代理人发生代理业务关系,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合法保险代理人。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直接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交强险代理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4%;商业车险手续费支付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5%。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不得事先向保险中介机构预付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