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出台给市民带来的保障

 所属分类:  2013-3-20 23:42:17    加入收藏

从本月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目前,大连各保险公司完成了已报备新产品上市,核保、理赔示范流程制定等业务流程。新《保险法》注重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因此业界都对其实施寄予了厚望。但目前不少市民对这部新法还不是十分清楚,记者请大连保监局有关人士详解了其中显著变化。

   理赔难问题有望解决

   “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客户来说,最关键是其将很好地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关人士解释,新《保险法》从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两个方面,限制了保险公司权利,加重了保险公司义务,以最大限度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时间,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记者了解到,在时效方面,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核定时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为30天,做出书面拒赔通知决定时限为核定后3日,赔偿时限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损失难以确定的60日内应对能够确定的部分先行赔付;在程序方面,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必须一次性书面通知。“而有了这个规定也意味着,理赔不会再打‘持久战’。目前,大连各家保险公司已对理赔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未及时报案未必不赔

   “以往由于车辆转让没能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不过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将不一定被拒赔。”有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义务,除非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这一规定,对于二手车车主非常有利。  记者了解到,还有一类保险纠纷时常发生,那就是出险后由于被保险人没能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而新法规定,由于没能及时报案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不影响事故查勘、损失确定,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一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案的被保险人而言是非常有力的保护。

   严打骗保

   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资格

   此前,保险从业人员与维修厂联合骗保的现象也屡被曝光,在此次草案中也增加了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的条款。今后车主发现保险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理赔、骗取理赔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现实中存在的保险违法行为还包括: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细节;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理赔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草案中也加重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除了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还新增了对直接负责人采取取消任职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销售,可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实施市场禁入的处罚。

   另一方面,监督部门也将对理赔核定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包括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查询银行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措施。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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