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平洋保险随现下政策改自身会计政策
根据中国财政部及中国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对外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和《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本集团于2009年度对下列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进行了切实可行的追溯调整。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已由本公司2010年4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
(1) 合同分拆
会计政策变更前,对于本集团与投保人签订的使本集团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保单,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本集团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会计政策变更后,对于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合同,本集团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对于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本集团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政策,见财务报告附注三、19。
(2)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集团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会计政策变更后,本集团按照财务报告附注三、20的规定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对于财产险业务,本集团原主要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及对一些特殊财产险险种根据其业务性质和风险分布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人身险非寿险业务,本集团原主要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政策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财务报告见财务报告附注三、21。
(4)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本集团在计量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原不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会计政策变更后,需要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相关会计政策见财务报告附注三、21。
(5)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集团原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各项规定,计提不低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关的评估利息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评估利息率7.5%和该险种确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的低者。另外,本集团原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精算规定,在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时采用了一年期完全修正法、3.5%Zillmer修正法等方法减少发出保单初年发生的亏损。
会计政策变更后,财务报告附注三、21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之会计政策包括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会计政策,而与保险合同承保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获取成本将减少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合同的剩余边际,从而减少了相关的责任准备金。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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