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财政部及中国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对外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和《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本集团于2009年度对下列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进行了切实可行的追溯调整。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已由本公司2010年4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
(1) 合同分拆
会计政策变更前,对于本集团与投保人签订的使本集团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保单,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本集团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会计政策变更后,对于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合同,本集团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对于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合同,进行重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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