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安全法》的区别
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保险公司拿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对死者进行赔偿。所谓不赔偿财产损失就等于不赔偿其他形式的损失吗?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08年10月7日15时30分,孙某驾驶小客车行至河东区一居民楼附近时,车前部撞到楼前通道入口的围墙。但汽车并没停下来,接着又与骑自行车的老汉刘某相撞,造成刘某身受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孙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属醉酒状态。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不负责任。
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孙某系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此应该免责为由,拒绝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刘某的子女将孙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孙某所驾肇事车辆是其妻名下的,其妻也同时成为被告。原来,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方面认为,免除财产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不仅孙某夫妇应该对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们在庭审中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其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专家说法
条例未免除人身损害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规定,司机醉酒驾车等情形肇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法律仅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并未免除其他条件下保险公司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且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基本的赔偿。仅以被保险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就不承担死亡伤残赔偿的责任,有悖于设立“交强险“的宗旨。所以判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