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保险公司拿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对死者进行赔偿。所谓不赔偿财产损失就等于不赔偿其他形式的损失吗?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08年10月7日15时30分,孙某驾驶小客车行至河东区一居民楼附近时,车前部撞到楼前通道入口的围墙。但汽车并没停下来,接着又与骑自行车的老汉刘某相撞,造成刘某身受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孙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属醉酒状态。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不负责任。
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孙某系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此应该免责为由,拒绝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刘某的子女将孙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孙某所驾肇事车辆是其妻名下的,其妻也同时成为被告。原来,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规定:驾驶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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