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投保人的利益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2 10:26:50    加入收藏

内江人缪某2007年无证驾驶,将行人陈某撞死并弃车逃逸。事后,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家人将缪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18886元。近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万元,缪某赔偿2.3302万元。

去年6月18日,缪某驾驶一辆长安车,由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往大梨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大路31公里+800米处时,将同向在公路右边行走的陈某撞倒,致陈当场死亡。缪某弃车逃离现场。去年12月11日,缪某在广东省被抓获。交警认定,缪某不但无证驾驶,遇事时还操作不当,而事发后又逃逸。缪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了解,肇事车于2006年11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自贡中心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而在去年的4月16日,原车主舒某将这车卖给了王某,同年5月11日王又将车转让给了缪某。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程度如何,故未变更保险登记不能成为其不理赔的抗辩理由。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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