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2 10:41:26    加入收藏

王强(化名)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可他拿着伤残鉴定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来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王强得不到赔偿。多次维权被拒后,王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禹会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对王强进行了赔偿。

2006年,蚌埠市居民王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同年9月,王强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强为10级伤残。之后,王强拿着伤残鉴定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王强的伤残等级达不到赔偿标准。

原来,王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保单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一条特别告知,关于致残或伤害的赔偿,需按照保险公司制定的给付比例表的数额赔偿。如果按照这份赔偿标准,王强的伤残等级得不到赔偿。在此后两年内,王强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但都被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之门外。2008年年底,王强见保险公司执意不予赔偿,便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禹会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虽经双方签字认可,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作为拒赔依据。而对原告的残疾赔偿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赔付。如按此标准,原告应得残疾保障金及住院治疗费用共计三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观点予以认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2013年3月14日

车险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原告某运输公司司机邓庆芝驾驶公司车辆与谭格坚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七车相互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七车损坏。原告应承担事故赔偿60.4万元。承保原告公司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雇请司机陈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由于疲惫而允许同车司机邓庆芝代其驾驶车辆,邓庆芝并非原告聘请的司机,故以邓庆芝并非原告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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