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酒开车不是保险公司免赔理由

 所属分类:  2013-3-22 11:48:30    加入收藏
   记者昨天在烟台市各法院采访中了解到,近期有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案子特别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市民的生活,一旦发生刮刮碰碰,少不了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常听见一些车主在出险之后抱怨“保险容易,理赔难”。原本是为爱车保驾护航的车险,为何会遭遇如此尴尬?下面是我市法院日前判决的几起典型案例。

    司机醉酒开车不是保险公司免赔理由

    昨天,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机醉酒开车将行人撞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今年6月14日20时15分,市民谢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谢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该车已交纳交强险保险金,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谢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产生纠纷,谢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谢某未向他们报案,出险时是否存在交强险拒赔的情况均无法查证。另外,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醉酒驾车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的赔偿,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偿。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即使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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