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赔关键词3:驾驶证忘带

 所属分类:  2013-3-22 11:52:32    加入收藏
  关键词3:驾驶证忘带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消费者赵小姐驾车上班的途中因变换车道失误,与同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在此事故中赵小姐负主要责任。同时因赵小姐没有携带驾驶证,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0元。

    随后赵小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赵小姐忘记携带驾驶证,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赵小姐并不认同。在双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赵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保险公司仍需赔付,理由是驾驶人忘记携带驾驶证非主观刻意,过错程度较小。

    律师观点:

    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上看,只规定了“驾驶证丢失、损毁”,并未对“驾驶证忘记携带”做硬性规定。根据我国交通法规,驾车人在驾驶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所以“驾驶证忘记携带”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过错程度较小,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并无异议。

    提示>>>

    车主在驾车过程中,一定要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凭证及保险单。并及时在驾驶证有效期截止前90天内到相应交管部门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

2013年5月20日

在农用车出险后,要按照实际费用赔偿
    张某投保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生纠纷。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1.1万余元。2006年9月5日,张某为一辆自卸农用车(登记车主为王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9月5日。2007年9月5日,孙某驾驶保险车辆与邓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孙某为同等责任。后邓某就其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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