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所属分类:  2013-3-22 15:10:25    加入收藏


   昨天,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机醉酒开车将行人撞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今年6月14日20时15分,市民谢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谢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该车已交纳交强险保险金,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谢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产生纠纷,谢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谢某未向他们报案,出险时是否存在交强险拒赔的情况均无法查证。另外,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醉酒驾车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的赔偿,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偿。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即使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以前在实践中,对于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这一问题存在争议,这次是把它明晰了。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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