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引理赔,保险公司很无奈。

 所属分类:  2013-3-22 15:12:55    加入收藏



  一男子酒后驾车,不想撞上一辆出租车,由此引发一桩赔偿官司。然而,在这场官司中,尽管该男子被认定为酒后驾驶,却有人为他埋单。因为,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肇事,责任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酒后驾驶酿车祸

  蔡某和朋友聚会结束后,带着一身酒气坐进自己的轿车,疾驰而去。当其穿越道路中心黄线时,不幸与相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值得庆幸的是,两车驾驶员都没有受伤。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被送往汽车维修公司修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酒后驾车,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定损后对受损汽车进行修理,至同年4月22日修理结束恢复运营,共花去维修费11800元。蔡某先行垫付了该笔维修费。

  事故处理完了,车子也修好了,看似一切解决了,可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却引起了三方争议。

  向谁理赔惹争议

  对于是否能够理赔?保险公司立刻拿出《保险法》振振有词地说,按照《保险法》规定,“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蔡某酒后驾车撞了人,所有的损失都应该由蔡某个人承担。

 

  作为出租车司机的金先生出了事故后也是很烦恼,由于自己和别人合租一辆出租车开,每月需向公司缴纳承包费7600元,自己和另外一个驾驶员轮流开车。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交通事故及维修车辆,出租车停运13天,如今自己已经按照每天350元计算,赔给了另外一名驾驶员损失4550元了,而自己这些天的损失还不知向谁要。

 

  对此,蔡某也是有凭有据,他称自己的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金先生的理赔额在保额之内,即便是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奈之下,金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和蔡某一起告上法庭。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江苏省已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中国保监会就此要求保险公司暂以第三者责任险代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故本案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金先生的财产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包括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肇事车辆的保额范围,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对原告作出赔偿。

  据此,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金先生车辆停运损失计8181.29元。返还被告蔡某垫付的汽车修理费、拖车费、停车费、估价费等12323元。

  保险公司深感无奈

  保险公司对于这个判决感觉很无奈,他们向记者大倒苦水,如今大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只是商业性保险,尚未出台的强制三责险才是国家强制保险。

  自去年5月新的道交法出台后,三责险被作为法定险种,但是相应的法定险种条例又未出台,保险公司按强制险来赔,赔偿金额大大提高,这必然会导致车险大面积亏损。

  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表示坚决要求上诉。

  ■法官点评

  今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责任。比如其中第五段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第六款则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目前江苏省在《三责险强制条例》未出台之前,直接将保险公司目前运营的商业险视为强制险,从而导致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按照《保险法》,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但现在一律按照强制责任险来处理。保险公司只能为有过错的闯祸者“买单”。

  ■争议: 支持者:酒后驾车现象的多寡与是否有赔偿没有必然联系。新交通法规没有执行的时候,每天照样有大量贪杯者上路。第三者责任险对酒后驾车导致的后果做出赔偿,并没有纵容交通肇事行为,也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增加。酒后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并不会因为有了第三者责任险就能逃避法律制裁,两者并不矛盾。

  反对者:酒后驾车会无所顾忌。某高校一位讲师认为,酒后驾车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酒后驾车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了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于变相纵容了酒后驾车行为。

  中立者: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就这部法律本身,其相对超前的立法精神和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没有及时推出,这大大影响了其法律权威,应尽快完善。

2013年4月20日

机动车辆自燃的正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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